发布者:宋爱香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8日 3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20年3月25日19时29分许,原告驾驶三轮摩托车沿傅家路与惠安XX东侧处时,与停在此处的被告陈某某驾驶的冀F×××××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冀F×××××)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宋XX受伤,两车损坏,货物损失。后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0年5月9日作出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宋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陈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冀F×××××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冀F×××××)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责任保险期间内。
律师工作:接受委托后,准备材料向法院申请诉前鉴定,经鉴定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确认:原告构成2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至评残前一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完全护理依赖。后准备起诉材料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7541.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800元、营养费27500元、误工费33000元、护理费44760元、定残后护理费876000元、残疾赔偿金62965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2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61元、交通费5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损失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后合计为XXX.58元,被告保险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偿112000元,剩余损失由被告按40%的比例赔偿646606.63元,共计赔偿758606.6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一、原告宋XX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87541.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元、营养费7650元、护理费40937.36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571441元、定残后护理费42329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6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财产损失800元,共计XXX.04元,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800元(已垫付10000元),余款XXX.04元,由被告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30%,计款307578.31元;
二、原告宋XX因本案交通事故支出的鉴定费2800元,由被告陈某某赔偿30%,计款840元;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