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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虐猫的家伙,用人单位可以解雇吗?

发布者:李钊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669人看过


【今日案例】

这几天,又一则跌破人类道德底限的新闻被刷屏,山西太原某男子开水烫猫,致使母猫大面积烫伤,腹内猫宝宝全部死亡。
事件被报导后,该男子所在公司出面医治受伤猫咪,并表示将严肃处理,解除与该名员工的劳动关系。
当然,吃瓜群众就此纷纷有自己的观点:
第一类观点:
该男子行为太恶劣,虐待动物应该被解雇;
第二类观点:
该男子虽然恶劣,但这是工作之外的私生活,不在用人单位管理之内,所以无法被解雇;
【老鸟拆案】
以上两种观点,都不全面,先说第一种“行为恶劣应该解雇 ”,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文件中,无法单独立足,这个恶劣,恶劣到什么程度?是否触犯法律?都是要结合起来看的。
所以,如果该用人单位仅以员工“行为恶劣”为由,解除该名男子的劳动合同,则非常容易被判定依据不足而涉嫌违法解除。
再说第二种观点,“私生活,不受单位管理”,所有用人单位都不具备干涉员工私生活的权力,但有一点例外,比如员工的私生活行为涉及违法,或者是员工私生活虽然不构成违法,但影响恶劣,致使用人单位形象或声誉受损等。而这一点能否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合理合法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的依据,则还有一个重要条件,公司是否有成熟的《员工管理条例》,条例中是否明确有关于员工违法或因个人行为造成公司声誉损失时可以无责解除的条款,同时公司管理条例是否由员工亲手签收或学习过。
当然,网络推动了事件的进程,各位看官都是其中的一份力量,如果该男子烫猫的行为没有被报道出来,没有这么多关注,没有这么多转发、评论和指责,那该男子的行为终将似风吹过,踩在一只被虐但无人问津的可怜小猫之上,生活和工作毫不受影响。如果是这样,即使用人单位发现了该男子的行为,即使公司有相关完善的员工管理条例,但因为没有造成社会广泛的舆论力量,所以公司也无法启用“给公司造成严重的声誉影响”条款进行解除。
而正是因为现在,这个最好的时代,全民的力量,推动了这一切的发生。让隐秘的角落得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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