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鑫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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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了!空白纸张上签名竟成买卖合同

发布者:杨鑫杰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1899人看过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因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给不法分子或别有用心之人以可乘之机,伪造变造文书,从而给自己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情况。

案件回顾:吴某、求某系公司主要负责人,因公司对外业务拓展,吴某、求某需签署大量合同文件,但因吴某、求某有时可能出差等不在公司的状况出现,故吴某、求某为求便利,于事前在空白纸张上签字并留存公司,以备不时之需。袁某非该公司内部人士,于一次偶然机会拿到了存有吴某、求某签字的空白纸张。袁某以吴某、求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但据吴某、求某所称,其并未与袁某约定该合同内容,该合同内容为袁某拿到存有吴某、求某签字的空白纸张后私自添加,双方也并未发生实际交易行为。后经双方协商,袁某撤诉。但本案背后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值得警示。

法律风险:本案争议焦点为在空白纸上的签字行为,是否为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空白纸张签字的行为,应视为放弃审慎注意义务,是对相对方在空白处任意添加内容的授权。应视为其系在清楚、知晓合同内容及其各自身份的前提下的签名。

1、在空白纸上随意签字,相对人可以随意补充内容,改变该纸张用途,甚至伪造、虚构借贷关系、担保关系、买卖关系等。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抗辩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考虑到现行鉴定技术,书写笔迹鉴定还存在可能,对于书写笔迹或指印的形成时间,目前尚无国家或行业内认可、统一的检验、鉴定方法,故在空白纸上签字后补充内容,如无其他证据予以否定,很难确定该份纸张没有法律效益。

3、虽有进行抗辩的权利,比如该份买卖合同系为虚构受或者受欺诈、胁迫所出具,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等,但口说无凭,如无足够证据证明纸张书写内容不是真实意图,在民事案件采取优势证据原则的条件下,需承担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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