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王某经同乡李某邀请,到其承包的某公司进行材料加工工作。在其上班不到一个月时,由于操作设备失误,王某右手食指被机器夹住,后经同组工人送往当地医院。出院后,王某向该公司要求支付其医药费用及损害赔偿被拒,该公司认为其与李某签订了《承包协议》,并约定其雇佣工人的安全由其自行负责。因此,王某迫于无奈,只得向同乡雇主李某要求赔偿,李某以其个人过错为由拒绝。那么,王某受伤的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
基本分析:本案中存在多个法律关系:一、公司与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我们来依次分析:首先如果认定公司与李某之间承揽关系成立,那么公司作为定作人,除非存在选任过失,即选择没有相应资质人员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部分责任,其他不承担责任。其次,如果认定王某与李某之间是劳务关系,那么提供劳务者王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导致自身损害,应该根据双方的过错来确定分担责任比例。显然,这都并不利于王某追求赔偿的利益。
代理思路:本案经当事人确定委托后,综合考量案件情况和履行能力,如果能够确定王某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其受伤即为工伤,不用考虑过错,能够全额赔付损害,同时又能让有较强承担能力的公司来承担责任。那么,具体是否可行呢?
一、在未有明确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能否认定王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极为关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经指导委托人收集相应证据,我们认为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的工作满足该规定。那本案就一定能按照我们所希望的方向去吗?不,我们还有一个障碍,这就涉及下面的第二点。
二、公司和王某之间的承揽合同是对方的关键证据,对方必然通过该承包合同来试图阻断我们对于劳动关系成立认定。对此,我们提前做好准备,在庭审过程中,对方果然以此做重点辩论。但我们提出以下三点辩论:1、公司与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方式,公司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公司与个人的劳动关系;2、公司将自己主营业务承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该个人承包人不能单独承担用工的风险及责任,故其直接管理使用的员工仍然属于公司的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3、公司不能就此转嫁用工风险,免除法律责任,其双方在《承包协议》中有关用工风险的约定亦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终,我方关于劳动关系成立要素满足,对方承包协议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的一攻一守策略取得了仲裁庭的认可,成功的认定了王某和该公司的劳动关系。
但,这仅是第一步,拿到劳动认定后,还要去进行工伤认定,之后才是最终的赔偿结果。
由于时间关系,暂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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