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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持车辆出卖人交付的伪造交强险保单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发布者:李银梅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3日|分类:交通事故 |296人看过



众所周知,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救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交强险属于强制性保险,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必须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应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依各方过错划分责任。




在此类案例中,肇事车辆往往系二手车,出卖人多数系肇事车辆的原所有人,负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但其在交强险已过期的情况下未为车辆续保,而是将车辆出卖。在车辆交易时,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交强险已过期的事实,且向买受人提供伪造的交强险保单,致使买受人因不知情而未为该车购买交强险,车辆在肇事时处于脱保状态,受害人无法通过交强险得到赔偿。出卖人因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伪造交强险保单、未向买受人告知实情,出卖人存在过错,故在车辆肇事时无交强险的情况下,应由出卖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近几年,一些社会人员在代理车主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未到正规的具有交强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而是通过非法途径交付消费者虚假交强险保单,导致车辆出险后无法理赔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广大车主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投保以避免上当受骗,车辆过户要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变更手续;在确认购买保险前,要认真阅读投保提示,在未全面了解所购保险的具体内容前,切勿在保单等相关资料上随便签名,在购买车辆保险后,及时拨打所投保保险公司的全国统一对外服务电话或通过其官方网站相关查询系统等方式,确认保险单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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