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文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4日 7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江西X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山市XX公司住所地:鹤山市XX。
法定代表人:严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广东XX律师。上诉人吴XX因与被上诉人鹤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22)粤0784民初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XX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吴XX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22)粤0784民初22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鹤山市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76.62元(已由鹤山市XX公司预交),由鹤山市XX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48.64元(已由吴XX预交),由鹤山市XX公司负担。吴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8.6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鹤山市XX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2648.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