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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入职被公司乐捐制度吓退,公司实行“乐捐”是否合法?

发布者:石定杰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3日|分类:公司法 |2828人看过


广东广州一位女性求职者称,自己入职时看到办公室行政制度中的乐捐制度,立刻被劝退了。从网络流传的公司制度文件可以看到满纸的“乐捐”二字,没有整理办公桌,忘记关电脑,都会被要求“乐捐”,“乐捐”金额20-1000元不等。

“乐捐”本质就是罚款!罚款权作为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政府依法律来行使,用工单位没有处罚权。企业的奖惩制度不仅有程序性的要求,而且内容还必须要合理合法。合法是指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理是指不能违反生活常理和公序良俗,譬如,有的企业规定上洗手间的次数,明显就是违反了生活常理,缺乏合理性。所以,合理合法的奖惩方式应当是依据不同的违纪情节,设置不同的惩戒结果,该惩戒不能够设置罚款及降薪,而且应当赋予员工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迟到或者旷工的,企业只能扣除对应缺勤时间的工资。这种乐捐制度实质上属于罚款,所以员工有权拒绝公司强制性的“乐捐”,并且对于已经“乐捐”了的金额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返还。因此,公司制定奖惩制度不仅有程序性的要求,而且内容还必须要合理合法。合法是指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理是指不能违反生活常理和公序良俗,譬如,有的企业规定上洗手间的次数,明显就是违反了生活常理,缺乏合理性。所以,合理合法的奖惩方式应当是依据不同的违纪情节,设置不同的惩戒结果,该惩戒不能够设置罚款及降薪,而且应当赋予员工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仅靠规章制度中的“乐捐”二字,并不能给罚款“洗白”,不能视为员工的自愿行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给其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罚款处罚且处罚有金额限制。用人单位有权处罚违纪的员工,但采用这种所谓“乐捐”形式的经济处罚方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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