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梦逸律师

  • 执业资质:1330420**********

  • 执业机构: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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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律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终获撤案释放

发布者:曹梦逸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15人看过

承办人:曹梦逸  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9日,当事人因涉嫌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被某地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刑事拘留。

次日上午,家属紧急委托本所曹梦逸律师担任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依法会见了在押当事人,初步掌握了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依据——即当事人被怀疑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活动。

【辩护策略与法律论证】

辩护律师经初步研判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围绕这一关键问题,律师团队迅速展开法律检索与深度论证。

一、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厘清“非法行医”的规范边界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石,其要义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要认定当事人构成非法行医罪,必须先确认其行为属于刑法所规制的“医疗活动”。

经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应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认定。而该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将“诊疗活动”界定为: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辩护律师据此指出:胎儿性别鉴定并非对疾病的判断或治疗,也不直接危及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其性质与诊疗活动存在根本差异,不应被扩大解释为非法行医罪中的“医疗行为”。

二、精准锁定关键突破口——地方性规范文件已被停止执行

尽管上述法律论证已初步形成辩护空间,但律师在进一步检索中发现,实践中部分地方司法机关曾依据地方性规范文件将此类行为以非法行医论处。为此,辩护律师深入溯源,核实了相关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曾将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在一定条件下纳入非法行医罪规制;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省高院、省公安厅也曾联合发布相关适用意见。

然而,律师进一步查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6月7日正式通知各级法院,停止执行上述意见中关于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的条款。 该停止执行决定的背景,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上述地方性解释文件违背了法律解释权限的法定规则,属于应当清理的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并已督促相关机关纠正。

据此,辩护律师形成有力结论:认定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地方性规范依据已被停止执行,刑法本身亦无明文规定该行为为犯罪,故对当事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工作与办案结果】

在全面梳理法律依据后,辩护律师于2019年6月24日向侦查机关提交了书面《律师意见书》,系统阐述了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理由。此后数日内,律师持续与办案单位保持有效沟通,多次就案件定性问题进行充分交换意见。

2019年6月29日,公安机关经详细审查,依法采信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当日释放当事人。

【案件评析与普法提示】

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价值,也彰显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及时、精准介入的必要性。

同时需要郑重提示:部分地区司法机关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仍然作为犯罪进行打击。且该行为仍是明确的行政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违者将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任何公民均不应抱有侥幸心理,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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