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赔偿协议”后能不能反悔
案件描述:委托人的丈夫在交通意外中被撞,医治无效身亡。被告人家属为减轻刑责与委托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部分赔偿后取得了委托人谅解。后被告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其家属以被告已承担刑事责任为由停止履行赔偿协议...
律师分析:被告人及其家属违反交通肇事赔偿协议书约定的给付义务,拒绝支付剩余赔偿款构成违约,且原告已经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至法院,视为双方自愿解除当初的赔偿协议书,故案件应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予以处理。
本所律师提出要求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向委托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其中交通费及住宿费虽未保留相关票据,但本所律师认为,鉴于事故发生的事实,产生相关费用是不争事实,最终该意见被法院采纳。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向委托人赔偿上述相关各项费用,委托人利益得到最大的维护。
律师观点:交通肇事赔偿协议书如得不到履行则案件可另寻求法院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予以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产生各种费用当事人及家属应尽量保留各类凭据以便日后追偿。律师受托交通事故类案件应该熟悉各赔偿款项及计算方式,熟悉运用法律法规,便于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