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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个人体质因素”是否影响赔偿

发布者:郭圆明启峰律师团队2023年11月20日 3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2021年7月18日10时44分,刘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薛某发生碰撞,经兰州市某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薛某无责任。事发后,薛某被送往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腰椎压缩性骨折、腰椎滑脱、胸腔积液等。后因病情较重,又被送往甘肃省中医院接受治疗,2021年8月14日,因薛某因身体不适,再次前往甘肃省中医院第三次住院接受治疗,诊断为:呼吸衰竭、循环衰竭、重症肺炎、胸腔积液、代谢性酸中毒、感染性休克,于2021年9月2日死亡,后委托我所律师诉讼维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予以确认。

律师观点:一审法院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是导致薛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1、薛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呼吸衰竭、重症肺炎等疾病,而此次事故直接导致薛某腰椎压缩性骨折、肋骨骨折等疾病,该疾病发展恶化最终导致薛某死亡,从法律逻辑或者事实角度来说,均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薛某从事故发生到死亡均在医院治疗,因年纪较大,且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其个人体质情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4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死者死亡事实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3、关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两份鉴定报告中均提到了死亡的原因在于交通事故,故一审法院认定交通事故与死亡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属于认定正确。

最终二审法院采取了律师的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当事人争取利益,保障权益。

律师心得:

1.收集证据:律师建议客户收集现场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为后续的法律程序提供有力支持。

2.合同约定:在协商过程中,律师建议客户关注合同条款的细节,确保赔偿内容、责任划分等重要事项明确无误。

3.律师代理:由于案件涉及多方责任和复杂法律关系,律师建议客户聘请专业律师代理此案,以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律师风险提示

1.风险防范: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律师将密切关注对方驾驶员的背景调查和相关证据收集,防范对方驾驶员可能存在的风险。

2.诉讼风险:由于此案涉及多方责任和复杂法律关系,诉讼风险较高。律师将充分评估案件的诉讼风险,为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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