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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带来的启示

作者:刘子妍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11次举报

在当前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商标是企业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国家也在不断加强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工作。企业在经营中如何使用商标?企业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会构成侵权吗?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09年2月,金某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非诚勿扰”文字商标,并于2010年9月获得核准,核准的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电视台)旗下的江苏卫视于2010年1月开播了以婚恋交友为主题、名称为“非诚勿扰”的电视节目,经过宣传,收视率较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为“非诚勿扰”节目推选相亲对象,提供广告推销服务,并曾在深圳招募嘉宾,报名地点设在深圳市南山区。2013年,金某某以江苏电视台和珍爱网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等。 一审法院认为,“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不构成侵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从非诚勿扰节目简介、开场白、结束语,以及参加报名条件、节目中男女嘉宾互动内容,以及广电总局的发文、媒体评论,可认定其为相亲、交友节目,与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的“交友、婚姻介绍”服务相同,构成侵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与金某某拥有的注册商标所核准使用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均存在明显区别,以社会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够清晰区分电视文娱节目的内容与现实中的婚介服务活动,故两者不构成类似服务。江苏电视台对“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不构成对金某某注册商标权的侵犯,从而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中,主要涉及以下焦点问题: 1.被告江苏电视台使用被诉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本案被告江苏省电视台在使用“非诚勿扰”标识时为持续的、大量的在电视、网络、现场中突出使用,且在整体呈现中具有独特性。该标识通过江苏省电视台的使用已经具有了区别电视节目服务来源的功能,也具备了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且被告也有将该标识作为品牌使用的意图,故被告使用“非诚勿扰”标识应当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2.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本案中的被诉商标标识与金某某的注册商标相对比,虽然在文字形态上存在繁体字与简体字的区别,在文字的排列顺序上亦存在差异,但是都使用了“非诚勿扰”文字,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 3.被诉节目是否与金某某注册商标提供的服务相同或类似? 本案中的”非诚勿扰“节目是一档以相亲、交友为题材的文娱类电视节目,其目的是向社会不特定电视观众提供精神娱乐服务,并在获得收视率的同时为电视台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而金某某的注册商标为第45类中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是为特定对象提供婚姻介绍的中介服务,并通过中介服务来获得经济收入的一种服务类型。故二者之间在服务类型、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及服务目的上均存在明显差异,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够清晰区分电视文娱节目的内容与现实中的婚介服务活动,两者不构成类似服务。 4.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本案中判断被告是否侵权时,必须对被诉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两者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作出判断。基于前面的分析,被诉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属于近似商标,但是被告提供的文娱电视节目与原告提供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同时原告注册商标本身显著性和知名度较低,被告节目标识作为综艺性文娱电视节目为公众所熟知,相关公众能够对该服务来源作出清晰区分,不会产生对两者的误认和混淆,因此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 律师建议 首先,企业在使用商标前,应当提前做好商标检索和注册工作。如该商标尚未注册,企业应当先申请注册商标,以对将来通过使用商标获得的权益进行防御性保护。如商标已经被他人注册,则应判断使用该商标是否存在侵权风险,要避免企业陷入商标侵权纠纷。 其次,商标权人的维权要理性、正当。商标法所要保护的,并非仅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而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对于并非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或者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商标使用行为,商标法并不禁止,司法机关也不会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最后,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识别来源、品质保障、宣传竞争等功能。企业要重视对商标的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同时注意防范商标侵权风险,以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刘子妍,联系电话:15903551404,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子妍律师自从事律师实务以来,参与办理了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长治
  • 执业单位: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420********8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侵权、刑事辩护、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