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玉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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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全面维护客户利益!

发布者:方玉梅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1日 5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食品批发中心未经原告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的淘宝店铺优品”上公开宣传并销售原告公司同款产品,该行为会误导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涉案商品是原告公司的产品,亦或被告食品批发中心与原告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侵害了原告公司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同时,被告食品批发中心利用网络销售平台的商品排序规则和公众的搜索习惯,在商品标题中植入原告公司相关的关键词,不仅攀附了原告集团及权利商标的商誉,谋取了本属于原告公司的交易机会,还将拟加盟原告公司的客户也被非法引流,不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原告委托方玉梅律师代理此案,维护我方客户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停止其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店铺销售的商品系炸鸡,与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鸡排系属同类,第XXXXXXXXA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炸鸡粉等,属于使用于炸鸡商品上的调味料,且由于购买该调味料的消费者与购买炸鸡的消费者具有同一性,两者系构成类似商品。关于原告公司主张的第XXXXXXXX号“原告鸡排”注册商标,被告食品批发中心在被控侵权的商品详情中使用了原告”字样,由于权利商标中“原告鸡排”中的“原告”属臆造词,具有一定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了该商标识别性部分,经比对,“原告”字样与权利商标主体部分均含有“原告”,构成近似。关于原告公司主张X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XXXXXXXXA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他人冒用已经能够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涉案店铺销售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最终判决

一、被告食品批发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00元;

二、被告食品批发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合理费用1,000元;

三、被告食品批发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实施的侵权行为,于线上店铺优品”网站首页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方玉梅律师,上海谌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济法硕士,擅长办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合同纠纷、加盟合同纠纷案件及处理公司法律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上海谌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加盟维权、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