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 案例1:【裁判要旨】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符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权向发包人华信公司行使债权人代位求偿权。广东五建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有权在其承建工程价款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章某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而案件是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为基础,章某代广东五建公司行使的权利范围包括该优先受偿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一审法院做出的认定并无不妥,并予以维持。 【案件索引】《湖南华信稀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湖南高院 (2020)湘民终1196号】 案例2:【裁判要旨】实际施工人在总承包人或者转包人不主张或者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有权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王春、孙爱奇作为涉案工程的挂靠人,也即实际施工人,在中鸿公司未向锡梅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情况下,有权在锡梅公司欠付中鸿公司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件索引】《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春、孙爱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江苏高院(2018)最高法民终524号】 案例3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得以建成并实际存在,凝结了建筑工人的劳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本意在于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保障建筑工人报酬。故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施工义务并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承包人不主张或者同意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实际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件索引】《余光胜与重庆市长寿区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重庆高院(2016)渝民终542号】 案例4 :【裁判要旨】本案中,“和谐家园”项目的承包人屹峰建材公司在该项目竣工后未及时向绿润置业主张该工程款,“和谐家园”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即为屹峰建材公司提供劳务的人员为保障自己的权利,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代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本案三原告即为屹峰建材公司提供劳务的人员,对被执行人屹峰建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应当优先于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该院的执行扣划行为并无不当。 【案件索引】《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正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玉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豫01民终98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