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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鑫普法|滑雪“追尾”,责任谁担?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7日|分类:人身损害 |99人看过

春节休八天
不少人选择出门游玩
滑雪场就成了热门场所


作为一项需要一定专业水平的极限运动
滑雪的风险系数较高
滑雪场上发生事故屡见不鲜
若与其他滑雪者相撞受伤
谁该担责?

图片

罗某到某滑雪场滑雪,在高级道右侧使用单板以正常的速度滑行,滑行轨迹呈S型,滑行最大范围超过了雪道宽度的二分之一。此时,一行9人的滑雪队从山顶沿高级道左侧呈直线散状快速下滑,所占雪道的最大范围为雪道宽度的三分之二。当罗某向雪道中间靠拢切入时,滑雪队中队员毛某从后方将罗某撞到,两人均受伤,罗某身体无法行动。事故发生后,雪场急救人员立即使用担架将二人抬至山下,并呼叫救护车将二人送往医院。

罗某经医院检查为多处骨折
其认为毛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故诉至法院
要求毛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费等
各种费用共14万元
毛某

我通过事发地点时罗某突然出现,并向我靠拢切入滑行,这一改变路线的行为非常危险。我立即采取了紧急避让措施,且也被弹出十几米远并导致右侧锁骨骨折。

毛某认为自己在滑行过程中
尽了高度的注意义务
认为其对罗某的损害后果
不存在任何过错
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际雪联十条滑雪安全准则,滑雪者应当让自己的滑行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其滑行速度和方式应当和其个人滑雪水平相符,并且应根据地势、雪质、天气和雪场人口密度来选择以何种方式滑行;后方滑雪者务必要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线路滑行(前方滑雪者有雪道的优先权);从后方或侧方超越其他滑雪者时,要保持足够距离。

毛某从山顶向山下滑行时
与在同一雪道滑行的罗某相撞
罗某是在该雪道滑行的“前者”
而毛某是在该雪道滑行的“后者”
在罗某处于雪道前方的情况下
不能苛责其对后方滑行者的滑行路线
进行预判
毛某作为后方滑行者未能保持足够的距离
以防止、避免相撞的发生
故对于双方事故的发生
毛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毛某赔偿罗某
医疗费、住院费等近1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后方滑行者毛某未能选择不危及罗某滑行的路线,超越罗某时未保持足够距离,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滑雪爱好者,牢记并遵守滑雪安全准则,保持谨慎注意义务,可以最大程度减少滑雪损伤或滑雪事故的发生。一旦踏上了雪道,就应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保证自己的滑行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尤其是对前方滑行者,应保持安全距离,选择合适路线,避免相撞,一旦发生“追尾”事故,后方滑行者需要负全责。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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