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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鑫普法 | 人为拆分诉讼,限定赔偿区域,应否得到支持?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124人看过

案情简介

周某创作了美术作品《童话》,并完成了著作权登记。他发现王某在网店销售的可擦笔上使用了其美术作品,商品信息显示生产商为浙江某文具公司。周某因此以王某和浙江某文具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开庭前,周某与销售商王某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但他仍拒绝撤回对王某的起诉。庭审中,浙江某公司辩称,周某在多地购买了同款同批次产品,以不同销售商及同一生产商为被告,根据销售地域的差异在多个法院提起多起侵权诉讼,现均在审理中,周某的此种拆分诉讼的维权方式不具有合理性。周某明确其要求赔偿的范围限于法院管辖的区域。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周某根据销售地域、购买时间等的不同,拆分诉讼,是否具有合理性。周某与王某已经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已无诉讼之必要。周某针对浙江某公司同时期同款侵权商品,已向多处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基本相同。浙江某公司作为生产商,应就该侵权行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周某可一并主张。现周某根据销售地域、购买时间等的不同进行拆分诉讼,不仅无法及时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还增加了小微零售商被告的诉累与经济负担,也使浙江某公司随时面临无休止再诉的风险,同时还会造成司法诉讼案件的非正常增长和司法资源的不合理耗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合理性。法院遂裁定驳回周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保护文学作品、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为制止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著作权权利人有权对任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然而,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边界。权利人在行使诉权时,应秉持善意,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周某多地购买侵权商品,在已经明确知晓生产商的情况下,仍以不同销售商及同一生产商为被告,根据销售地域等的差异在多个法院提起了80多起侵权诉讼。在与销售商达成和解的情况下,仍拒绝撤回起诉。可见,周某客观上存在通过人为拆分诉讼而获得高额赔偿总额的意图。这种人为拆分诉讼的行为,不仅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也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亦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不应得到支持。
本文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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