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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鑫普法 | 春节必备!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问题汇总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85人看过


春节小长假,旅游、庙会、贺岁档你已经安排了几项呢?节假日期间的活动无不跟消费有关,不靠谱商家趁机设计消费圈套,让人防不胜防。那么如果遇到消费维权问题,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01

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的,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旅游行程安排,是旅游合同的重要内容,是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享受旅游服务的重要体现,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实践中,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的,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02

《如何依据<民法典>认定购物、就餐、住宿活动为消费者提供寄存服务的合同性质?

对于经营场所为消费者提供的自助寄存柜的性质,有法院认为这种在经营场所形成的不是保管合同关系,而是借用合同关系。在李某某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中,法院就认为,在超市寄存柜寄存物品的法律性质上,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保管物转移占有的事实。

03

《投诉还是举报,市场管行政诉讼中如何界定?》

逢节日促销,全民疯抢买买买的同时,也伴随了一系列的纠纷或难题。遇到此类情况,用户多数会想通过各种维权渠道进行投诉或者举报。何为投诉?何为举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两者的区别。实践中,投诉还是举报,市场监管行政诉讼中如何界定呢?


04

《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相关裁判规则》

《民法典》第634条在《合同法》第167条基础上修改了三处:一是将该条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修改为“数额”,使表述更为准确;二是将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后可行使的选择权及合同解除后向买受人主张标的物使用费的权利,从“要求”变为“请求”,更加贴合“请求权”的“请求”本质;三是增加规定出卖人须向买受人履行催告程序,即要求出卖人行使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选择权之前,必须先行催告,并给买受人以支付到期价款的合理期限。催告程序的设置,构成本条的重大变化。详细内容点击标题查看。


05

司法实践如何确定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在消费纠纷中存在未告知内容是否属于经营者告知义务或消费者知情权范围的争议,司法实践中经营者告知义务所涵摄的信息范围如何确定?


06

《关于缺陷产品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

《民法典》第1203条是关于产品责任中被侵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及生产者、销售者追偿权的规定。《民法典》第1203条较之《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增加了“他人”的表述。详细内容点击标题查看。


07

《消费如遇陷阱,如何进行消费投诉》

大量消费的同时,难免会遇到不同的消费陷阱,面对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相关行政部门接到投诉时应予以处理。那么,如何认定行政部门在处理消费投诉时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呢?


本文来源:“法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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