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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鑫普法 | 民法典关于意定监护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86人看过


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33条是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的规定。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的规定,首见于2012年修正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原《民法总则》第33条吸收了前述规定,并将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成年人。《民法典》保留了原《民法总则》第33条的规定,仅对条文表述进行调整。以下小编就《民法典》第33条相关的法条、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予以整理,供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条内容。



法信· 裁判规则


1. 变更监护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孙某乙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相冲突时,应该既考量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又考量被监护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综合各方因素,依法变更监护人。

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


2. 被监护人在行为能力健全时,有权根据自身意愿选择监护人——吴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案例要旨:被监护人在行为能力健全时,根据自身意愿选择监护人,被选择的监护人向法院申请要求担任监护人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2022年度上海法院十大涉民生典型案例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周某某申请宣告李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在一方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指定另一方为其监护人,并办理公证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审理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发布日期:2022年4月24日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高某1诉李某监护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意定监护,即指被监护人处于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下,自主决定监护之设立与内容等与监护事务相关之监护形式。被监护人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案号:(2021)京0107民初293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2月26日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事先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约定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吴某等与陈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案

案例要旨:被监护人与相对人签署了意定监护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协议约定当被监护人发生精神、智力障碍或其他身体障碍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时,由相对人作为其监护人。被监护人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日常生活由相对人照料,双方形成了和谐友善的邻里帮扶关系,且已在先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确定了监护人,故在尊重被申请人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被监护人的实际居住生活情况,认定由相对人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案号:(2022)沪0107民特38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3月31日

本文来源:“法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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