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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鑫普法 | 签了免赔声明函,一定能免除赔偿责任吗?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82人看过

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购商品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的情形时有发生,那么,托运人和快递公司签订的《免赔声明函》就一定能免除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吗?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在网上购买液晶电视一台,因发现画质不清晰,便与商家联系退货。李某通过某快递公司小程序下单,将案涉电视机交由该快递公司运送退回商家。快递公司验视后予以承运,李某支付运费。
寄件时,该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向李某出示了一份《快件安全免赔声明函》(以下简称《免赔声明函》),并要求其签署。《免赔声明函》主要内容为:“由于我司托寄物自身属性和包装方案的特殊性,托寄物在运输过程中极易发生损坏。我司清楚了解以上风险,且愿意自行承担上述风险以使贵司可安心提供寄递服务。为了实现我司托寄物的寄递且不使贵司因寄递甲方托寄物而遭受不当损失,故经公平友好协商,我司亦不以此为由向贵司主张任何赔偿及违约责任:运输及配送过程中,出现损坏问题,不承担赔偿责任(包含理赔和退还运费、增值服务费用)”。
该件被运送至商家,商家验货后发现电视机屏幕边角损坏,拒绝收件。经协商,该快递公司将电视机运回退还李某。李某收件时发现,该电视机屏幕已完全破损,无法使用,遂与快递公司客服联系要求赔偿。快递公司以李某已签署免赔声明为由拒绝赔偿。李某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该《免赔声明函》无效;2.判令快递公司赔偿失1435.65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该快递公司签订了《快递服务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成立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中,李某按约定向该快递公司支付了运费,快递公司亦对货物验视予以承运。该快递公司有义务将托运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并交付指定收件人。
本案中,案涉快递公司将液晶电视运送至收件人(商家)处,因出现毁损被商家拒收,此时已能够证明其在运输过程中未对货物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货物损坏,存在一定过错。同时,在将货物运回退还李某时,又出现了更为严重的二次毁损。足以证明该快递公司在承运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未对货物尽到基本的安全保护义务,造成了李某财产的严重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本案李某虽与快递公司签署了免赔声明函,且快递公司亦对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但因快递公司在承运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了李某财产的严重损害,该免赔声明函应认定为无效,快递公司应对李某财产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每笔网络购物交易的背后均离不开快递物流行业的支撑。毋庸置疑,电商行业的繁荣带动了快递物流行业的壮大。如何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安全、高效的快递服务,让人们更安心、更放心地通过网络在线购物消费,不仅事关快递服务与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与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息息相关。
本案中,李某出于对某快递公司的信任将案涉液晶电视交由快递公司承运,作为专业快递公司对于液晶电视为易损物品的特性是明知的,且为避免其自身风险与李某签署了《免赔声明函》。该快递公司在两次运输过程中均造成了货物不同程度的毁损,可以认定该快递公司并未对货物尽到基本的安全保护义务,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在此种情况下,如按照《免赔声明函》约定,免除其赔偿责任,那么在今后的快递业务中,漠视货物安全,不按要求对货物进行包装,粗暴装卸货物等导致物品被损坏的情形将缺少必要规制,极易产生道德风险,不利于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亦不利于对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案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案涉免赔声明无效,不仅可避免上述风险,保障快递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且有利于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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