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90条是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现象,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行为人完全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如果让行为人对自己无法控制的情形承担责任,对行为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不可抗力应当作为免除行为人违约责任的事由予以规定。《民法典》第590条在原《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两条规定的基础上合并而成,内涵保持一致,并删除了与《民法典》第180条关于不可抗力定义的相关规定重复部分。 1. 经营者不能将市场经营风险等同于不可抗力进而试图逃避违约责任,其迟延履行交货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陕西某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经营者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应当根据其生产能力,按照订单难易程度等科学合理地安排生产,其对于合同的正常履约应在合同签订时即有预见,出现不同订单之间的时间冲突也并非完全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其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市场经济手段予以规避,而不能将市场经营风险等同于不可抗力进而试图逃避违约责任。故经营者主张其延迟交货属于不可抗力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号:(2020)陕01民终9472号;(2021)陕民申1670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2. 如果责任人以台风预报误差为不可抗力理由,应举证证明其基于不同级别的台风采取了何种防台措施,以及台风实际强度与预报强度之间的差异足以影响其防台措施的效果——深圳市某船务有限公司与某航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判断台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系针对案件当事人在案涉事故发生时的判断,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在同一次台风事故中,不同的承运人预见能力不同,不同的承运船舶防风能力不同,不能以相同的要求来衡量不同的承运人。如果责任人以台风预报误差为不可抗力理由的,应举证证明其基于不同级别的台风采取了何种防台措施,以及台风实际强度与预报强度之间的差异足以影响其防台措施的效果。 案号:(2018)粤民终1257、1258号;(2019)最高法民申3906、3907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3. 开发商不能以未依约如期交付商品房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陈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开发商未依约如期交付商品房已经构成违约的,其不能以违约行为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审理法院: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4.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于建设工期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性,重污染天气不属于导致工期延长的不可抗力——江某某诉成都市安顺苑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于建设工期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其在拟订合同时应当对重污染天气导致停工这一因素有所考虑,其完全可以在约定交付时间时进行相应顺延;同时,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案涉房屋建设工期中突发了明显超出往年的重大污染天气情形,从而导致其工期大幅度延长,亦未举证证明其在有关部门发布黄色或橙色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商品房所在工地正在从事上述通知中“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禁止性污染减排措施所列明的有关作业。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重污染天气属于导致工期延长的不可抗力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案号:(2023)川01民终9843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3年10月7日 5. 台风影响了房地产公司的施工,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应予免除——娄某诉三亚某开发有限公司、实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台风属于不可抗力,连续数天的台风影响了房地产公司的施工,此期间内的房地产公司所产生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应予免除。 案号:(2023)琼02民终1198号 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3年7月19日 6. 限行政策虽然在客观上会限制部分车辆的通行,但该政策并非突发、偶发、不可预测,不构成不可抗力——上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北京某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强调的是克服或者规避履行障碍的难度过高,而北京施行的限行政策虽然在客观上会限制部分车辆的通行,但近年来为了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以及持续改善北京市空气质量的需要,北京市政府持续颁布措施淘汰、置换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车辆,该政策并非突发、偶发、不可预测,不构成不可抗力。 案号:(2022)京民终54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3年2月14日 一、不可抗力的适用规则 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现象,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行为人完全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如果让行为人对自己无法控制的情形承担责任,对行为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国际性合同文件都将不可抗力作为免除行为人违约责任的事由予以规定。 在不可抗力规则下,合同解除权人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通常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非一概完全免责。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只是说在不可抗力影响所及范围内不发生责任,在此范围内可以说是完全免责;如果不可抗力只是共同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则只能部分免除债务人的责任。1 根据诚信原则,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对于不可抗力通知义务是属于《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规定的附随义务,还是不真正义务,理论界存有争议。通说认为,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并提供证据属于附随义务,其根据为诚信原则。无论是附随义务说还是不真正义务说,均认为债务人若未为不可抗力发生及其对合同影响举证证明的,则无权援用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免责。 需要说明的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证明的,可能导致不可抗力规则不被适用;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的证明不充分的,可能导致不可抗力规则不被适用,或者受不可抗力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只能部分免责。对于不可抗力证据证明力充分与否的认定标准,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举证的客观可能性、举证难度、举证及时性和全面性,并结合优势证据规则,对于客观上难以充分举证的不可抗力免责争议案件,更多通过确定部分免责;对于个案中影响责任大小的其他因素,裁判者仍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认定免责的不同比例加以考虑。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114~1115页) 二、法律规定不能免责的其他情形 通常情形下,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合同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法律另有规定”,是指具体什么情况下应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程度等要依法律的规定确定。例如,《邮政法》第48条和《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对此有明文规定。《邮政法》第48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的责任。无论因承运人过错而发生的事故,还是与承运人无关的不可抗力,只要造成了旅客人身伤亡,承运人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115~1116页) 注:1.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评注·合同编(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2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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