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资质:3112000**********
执业机构: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58人看过
日常生活中,异地营业、异地用工、异地建设的情况屡见不鲜,用人公司的注册地与实际的劳动场所不一致的情况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建筑行业中,很多建筑工人奔波于全国各地从事劳动,但用人单位常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以公司注册地与作出工伤认定的仲裁地不一致为由来否认工伤认定结论,使得劳动者难以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实际提供劳动的场所可以作为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地并以该地作为工伤认定的管辖地吗?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本文来源:山东高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