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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鑫普法 | 非法行医罪中“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106人看过

 裁判规则


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医疗业务活动,且在受到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实施非法诊疗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陈某某非法行医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医疗业务活动,且在受到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实施非法诊疗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其行为同时损害及可能损害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1月3日第3版


2.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非法行医罪——李某非法行医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仍不知悔改继续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12月16日第3版


3.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进行诊疗活动延误病情治疗,情节严重,应认定为非法行医罪——周某2非法行医案

案例要旨:周某2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延误对患儿疾病的诊治,周某2的非法行医行为与叶某2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认定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号:(2018)浙03刑终7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4.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假药非法行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罪——刘某某非法行医案

案例要旨:刘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假药非法行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案号:(2017)浙06刑终36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5.在未取得职业资格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美容手术,造成损害的,构成非法行医罪——罗某某非法行医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医疗美容活动,为被害人进行隆胸、隆鼻、割双眼皮等医疗美容外科手术,致被害人身体遭受不同程度损伤,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4月6日发布


司法观点



一、如何理解非法行医罪中的“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和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分别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但是学界除对于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认识比较一致外,对于如何理解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例如,有学者认为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制止,屡教不改,长期从事非法行医活动的;

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

从事危险性较大的医疗行为或采用愚昧野蛮的方法行医的;

非法行医造成多人(3人以上)轻伤的;

非法行医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造成交叉感染的;

非法行医诈骗钱财数额较大的;使用伪劣药品蒙骗患者的;在非法行医过程中调戏、侮辱、猥亵妇女、儿童的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含义作出了明确解释,有利于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摘自李少平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典(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6月出版,第1818页。)


二、如何判定非法行医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非法行医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如何判定其非法行医属于情节严重?

本解释(编者注:《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从后果、对公共卫生的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考虑,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项关于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情形,这是从非法行医造成的严重后果考虑的。该项参照的是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相当于三级医疗事故。判断标准依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共135种情形。

第二项关于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情形,甲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的鼠疫和霍乱。

第三项是指非法行医行为人和非法诊所受经济利益驱动,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劣药,或者使用无生产批号、无地址、无检测等地下工厂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等,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人体生命健康的行为。

第四项是指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情形。考虑到非法行医行为人在两次被行政处罚以后,明知非法行医的行为扰乱了国家对医疗服务市场和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仍然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利益驱动再次非法行医的,说明其主观恶性很大,社会危害性也大,这种行为应当视为情节严重。

(摘自李晓:《解读<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含指导性案例·刑事卷(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5月出版,第936页。)


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修正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本文来源:“法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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