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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鑫普法 | 业主在小区立体车库停车车辆受损,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5日|分类:消费权益 |200人看过

立体出库的出现

主要是为了解决

车辆无处停放的问题

但若未按规定操作

致使车辆受损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案 情 简 述



2023年4月3日,万某驾车回到小区后将车停在由物业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立体车库车位上,正当万某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时,同在车库准备停车的李某因未察觉到万某车辆的情况,刷卡启动了车位升降装置,致使万某的车门被卡并严重受损。



后万某报警

李某及物业公司对事情经过无异议

但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万某无奈

遂将李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系立体车库的管理者并提供有偿服务,对立体车库负有安全保障和维护义务,应当保障立体车库的安全保障功能能够自行启动,万某车辆在自己后方属于视野盲区,因此该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图片

物 业


万某和李某均未按操作流程停车,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事故发生时物业公司人员曾试图制止李某,但没有成功,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 件 审 理


李 某

其进入立体车库停车时,未观察四周,也未确定车位是否有人停取车辆,直接刷卡停车。李某贸然操作停车设备致使车辆受损,应认定其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物业公司

作为立体车库管理者并提供有偿服务,负有保障设备安全运行与检查的义务。在案涉停车设备不具备国家强制规定的运转限制装置的情形下,物业公司亦未对设备,进行安全确认和管理,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责任。


最终酌定

李某应承担60%责任

物业公司应承担40%责任

双方服判息诉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过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温馨提示

机械式立体车库

智能化停车服务

在缓解城市停车压力的同时

也暴露出相关安全隐患问题


对于车主

在停车时一定要注意观察周围的环境和车位上下是否通畅安全,及时排除障碍物。

对于物业公司

应安排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专人操作,同时加强立体车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保养,杜绝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本文来源:豫法阳光  转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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