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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鑫普法 | 内开or外开,真的是“谁的入户门谁做主”吗?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4日|分类:房产纠纷 |88人看过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然而有的业主在装修时

擅改入户门原有朝向

导致公共通道狭窄

影响邻居通行安全

邻里间产生矛盾,对簿公堂

内开or外开

业主可以随意改动入户门的朝向?

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一起来看看天津静海法院审理的这起

相邻权纠纷案件


01

案情简介



李某居住的1502号房屋

与费某居住的1501号房屋

直角相邻



根据建设规划和实际交房结果

 1502号房屋入户门为外开门,1501号房屋入户门为内开门。


 费某在未与李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开启时会遮挡住李某家的入户门,导致李某无法正常开启自家房门,严重影响了李某的通行权,并造成了安全隐患。


李某认为


门前通道属于业主共有部分,费某在使用自家入户门时,不得给相邻权人造成妨害,遂多次与费某协商。

费某却觉得


开发商设计的防盗门开启状态不合理,且自家已装修完毕,如果改回内开会产生地暖更换、橱柜定制及门窗更换的损失,不同意更改。


多方协调未果

李某将费某诉至静海法院

要求费某将自家防盗门

改回内开状态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

多次组织调解

双方仍未能就更改方案

及赔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害的

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根据《住房设计规范》相关规定: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门户开启。根据该条文,在户门向外开启时,应避免阻碍楼层内的交通、妨碍安全疏散,避免与相邻户门开启时发生碰撞。



本案中

被告未经规划等相关部门同意

擅自更改入户门开启方向

由向内开启改置为向外开启

其入户门向外开启时遮挡了

原告门口、占用了公共面积


开启状态下妨碍他人

正常通行及安全疏散

还易发生入户门与通行人相撞的危险

具有安全隐患






原告作为被告相邻房屋的业主,出行势必要经过被告门前的公共通道,现原告认为被告自行改装的外开式入户门妨碍其出行便利和安全,要求被告将其入户门恢复为内开启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03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将防盗门开启状态改回原始规划状态。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经法院判后答疑、释法明理,被告已开始履行法院判决,更改防盗门开启状态、排除妨害。



本案是一起生活中常见的

相邻关系、排除妨害的案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互相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避免妨害的注意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本案中,被告为了自己方便擅自改变设计规划将自己防盗门改为外开,遮挡了原告房门的开启,给原告造成妨害,原告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醒

 每个人都享有追求舒适生活的权利,但该项自由权利的行使也有界限,不应随意超越权利边界实施民事行为,否则将存在违规、违法情形,甚至面临被起诉的风险。

特别是在日常相邻关系中

更应当保持和谐的互帮互助关系

营造融洽的邻里氛围


本文来源: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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