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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鑫普法 | 婚姻关系中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60人看过

婚姻关系中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1.鉴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无论是民事实体法还是民事程序法都对其进行了特殊的规定和设计。在审理该类纠纷时,单纯运用法律的手段效果未必理想,而且容易留下“后遗症”,故应特别注意诉讼调解程序的运用,通过法、理、情多管齐下,争取当事人能够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离婚与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在处理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时,法官亦要注意调解程序的运用,以便双方当事人都各得其所。


2.关于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如当事人对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属有约定时,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约定优先于法定,而不应机械生硬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3.以往在理论界讨论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时,往往将着眼点放在“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收益上,但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亦有可能归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并未局限在“婚前”这个时点上,故对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且应归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如何确定归属,亦适用该条规定。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婚姻家庭卷》   转载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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