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老张与苏某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2月17日,老张与苏某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公司继续由男方经营,由于女方从未参与公司经营,也不知晓公司的经营及财务收支状况,所以公司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的债务均由男方承担(老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老张和任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任某可随时要求老张还款。本案立案前老张已因病去世,现任某要求主债务人老张承担责任,苏某、小张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关于小张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12万元包含老张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丧葬费、抚恤金是自然人所在单位在自然人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故不属于遗产。任某要求小张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苏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庭审中任某称老张的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而非用于家庭,且苏某称对于涉案借款并不知情,也从未参与老张的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同时双方已于2020年离婚,离婚协议中对于公司经营及债务也有约定。故任某以涉案债务属于老张、苏某共同经营所负债务要求苏某承担还款责任,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任某诉前提出保全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老张所有的账户,因老张已去世,冻结款项已成为遗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任某明确不要求按照主债务人去世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不要求追加老张的合法继承人参加诉讼,在对老张遗产未作处理的前提下,不得用于抵偿任某所主张的债务。
最终,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告任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