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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鑫普法 | 婚恋关系结束后遭受对方纠缠骚扰等侵害怎么办?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141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经修订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其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在终止恋爱关系或者离婚后,妇女遭受对方纠缠、骚扰以及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新法将人身保护令的适用阶段延展至包括恋爱、交友、终止恋爱关系后及离婚之后等时期,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更为周延地保护了妇女权益。爱是尊重和接纳,并非控制和索取,更不是无视司法裁判的暴力纠缠,对于故意违反人身保护令的行为人,法院也应依法惩治,切实保障妇女身体健康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合法权益。

法信 · 裁判规则


1.同居结束后受暴妇女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叶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要旨】同居结束后,男方依然因女儿抚养权及探望争议对女方进行骚扰、威胁,使女方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求。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


2.离婚后的妇女遭受对方纠缠、骚扰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杨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要旨】男方在离婚后,通过跟踪、别停车辆、发威胁短信语音、公开谩骂等方式纠缠、骚扰女方的,女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来源:天津法院发布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2023年)


3.妇女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遭受纠缠、骚扰侵害或面临纠缠、骚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要旨】妇女在遭受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纠缠、骚扰的侵害或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婚恋关系结束后”遭受侵害的妇女积极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23年)


4.离异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在家庭暴力的范畴之内——康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执行,对于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应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来源:天津高院发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22年03月08日


5.分手恋人频繁骚扰,面临较大可能性的暴力现实危险,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小林诉小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要旨】终止恋爱关系后,恋人频繁骚扰,发送带有严重侮辱性、暴力性言论的微信,到申请人住处所在小区拍照,并以侵害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的生命权、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相威胁,面临较大可能性的暴力现实危险,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2023年2月10日


6.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适用于终止恋爱关系时期遭受暴力威胁侵害的情况—小林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要旨】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在遭受侮辱、暴力性言论威胁,并有自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切实风险,影响自身生活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来源:上海高院公众号2023年02月07日


法信 ·司法观点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及具体措施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申请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而申请人民法院出具的禁止或者责令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的裁定。

在申请条件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亦不需要提供担保。

在文书形式上,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在裁定的作出时限上,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在适用程序上,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审理。至于是否需要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则由承办法官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具体措施上,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此外,法律、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程序,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就驳回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可以由原审判组织进行复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另行指定审判组织进行复议。

(摘自杨万明、郭锋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180-1181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本文来源:“法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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