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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超市摔倒了,谁来负责?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7日|分类:医疗纠纷 |126人看过

引用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简介

2022年4月1日,江某(25岁)和朋友去某购物广场购物,两人在购买完日常用品之后前往购物广场一楼的超市购买生鱼片。江某推着购物车前进至生鲜区时,活鱼专柜前有溅出的水,地面湿滑,江某没有注意踩到水上滑倒。江某摔倒后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腿骨折。江某因此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xx公司为该超市的经营者,因协商未果,江某将xx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xx公司表示已经在超市入口处设置了警示标志牌提醒顾客注意,尽到了提示义务,不同意赔偿。xx公司是否应该对江某进行赔偿?

笔者分析

首先,xx公司作为该超市的经营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义务在超市中有危险、容易发生意外的地方采取保障措施,例如设置警示标志、圈定区域、设立专门人员进行监管等,来避免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江某摔倒的地方位于生鲜区,相对超市的其他区域,生鲜区域的地面更容易产生积水,这是可以预见的,xx公司对于该区域应更加重视。虽然xx公司设置了警示标志牌,但是在超市入口处,并未在生鲜区域设立明显的提示牌,也并未派人对该区域地面进行及时清洁,导致江某滑倒,xx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xx公司对于江某的摔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江某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也应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按照生活常识,江某也应知晓生鲜区较为湿滑,易发生意外,江某自己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江某对于自己的受伤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至于承担的责任比例,依据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以及江某和xx公司的过错程度来进行划分。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付子爱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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