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杨某在和邓某婚姻存续期间,多次与付某有染。邓某在得知该情况后,认为双方夫妻间感情已经破裂,杨某也因急于与付某早日能在一起,便与邓某协商离婚。邓某与杨某离婚后发现,杨某在与其离婚后立马便与付某结婚,且购买了一套别墅及一辆新车。杨某基于对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了解,认为杨某在与其协议离婚时故意隐瞒了其实际经济情况。因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财产已经经过分割,杨女士还能否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Part.1 笔者观点 首先,如果想要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杨某得证明其怀疑的这部分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何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在婚后生活当中共同的劳动收入,任何一方在婚后生活中获得的赠与或因继承而取得的财产。 其次,杨女士需要证明其怀疑的这部分财产即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协议离婚时并未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过分割。 如果,杨某能证明其怀疑的这部分财产满足上述条件,则杨某即使在协议离婚时已经分割过财产,还可以继续主张分割。 Part.2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罗念博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