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罗某酷爱某款网络游戏,并长期充值游戏道具,是一名“氪金”大佬,前后一共花费20万元用于充值该游戏“点券”,并用“点券”购买游戏道具,某日游戏官方发布公告,游戏将于2个月后停服,并会给予相应补偿。该游戏在登录时会自动弹出《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该协议某条明确写明,若游戏停服,将会提前2个月发布公告通知,该期间内,游戏账户新充值或剩余的未消费“点券”可在游戏停服后申请退款。届时罗某游戏账号还有价值5万元的“点券”尚未消费,罗某心有不甘,于是将剩余的“点券”挥霍一空。罗某能否起诉游戏公司要求赔偿其充值的20万元?
适用法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第二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笔者观点
罗某与游戏公司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游戏属于虚拟网络服务,在玩家充值“点券”时,并未完全完成消费,可以将“点券”简单理解为游戏中的流通货币,类似于商场购物卡。玩家在使用“点券”购买游戏道具之后,即视为玩家已经使用该服务。目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被废止,但游戏公司在进行行政审批时,需要将上述内容纳为网络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并进行重点提示。
因此,罗某若未将剩余价值5万元得“点券”挥霍,则其有权按照《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要求游戏公司退款。但罗某已将所有“点券”消耗完毕,故罗某无权要求返还其充值的20万元。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江浩昌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