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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赠与与撤销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183人看过

案例介绍


罗某为某私企老板,生平乐善好施。为响应国家号召,罗某在新冠疫情初期承诺向武汉捐赠kn95口罩20万只(价值20万元)。当时其爱徒小付正值实习期结束,为鼓励小付,罗某承诺在其转正之日赠与其最新款大众bora一辆。一个星期后,罗某母亲邓某被诊断为胃癌晚期,公司资金链断裂,仅两月罗某就耗尽所有存款并身负数十万债务,已无力履行前述赠与行为,其能否撤销上述赠与?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笔者分析


赠与系无偿转让行为,因此《民法典》第685条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也即在赠与人财产权利转移到受赠人之前,其有权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无法直接撤销的。根据此条,罗某对其爱徒小付的赠与,属于一般赠与,因赠与行为未实际发生,罗某可任意撤销;罗某对武汉的赠与,属于救灾的公益赠与,赠与关系一经形成,罗某则无法任意撤销。但是根据《民法典》第666条的规定,罗某可拒绝履行赠与义务,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罗某的负债形成于赠与关系成立之后;(2)罗某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因为其财产显著减少且负债显著增加(公司经营失败、母亲病重);(3)罗某的经济状况已导致其生活困难,确实无法履行赠与义务;(4)罗某的赠与行为未实际发生。因此,罗某可依据此条规定拒绝履行口罩捐赠义务。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江浩昌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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