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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分析 | 养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养父母如何救济?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181人看过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案例介绍

杨某今年80岁,一直未婚。杨某在其40岁的时候收养了养子李某和养女刘某。杨某将二人抚养成人。现李某和刘某均已结婚生子。养女因远嫁他乡,结婚后再未回杨某住处,也未看望杨某。养子李某虽婚后仍和杨某住在一起,但是已经分家,各自吃各自的。杨某高龄,仍需自己买菜做饭,且杨某身患疾病,经济拮据。后杨某因突发心梗住院,养子养女得知后也并未去医院照顾杨某。杨某为此感到心寒,与李某、刘某多次发生争吵,各方之间的关系日益恶化。迫于无奈,杨某便将李某、刘某诉至法院。

笔者分析

1. 杨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杨某和李某、刘某已经形成抚养关系,杨某对李某、刘某有抚养义务。李某、刘某成年后对杨某有赡养义务。杨某现在年岁已高,无法再继续工作,没有生活来源。李某、刘某未尽赡养义务,杨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刘某支付赡养费。其次,因杨某与李某、刘某关系恶化,杨某也可以起诉李某、刘某要求解除与其二人的收养关系,并要求李某、刘某支付生活费用。

2. 杨某和李某、刘某之间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杨某和李某、刘某已经形成抚养关系,那么李某、刘某对杨某负有赡养义务。但李某、刘某成年结婚成家以后,对杨某不闻不问,也未尽到赡养义务。在杨某生病之后,李某、刘某与杨某多次发生争吵,矛盾愈演愈烈,双方之间关系愈发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符合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如果杨某和李某、刘某之间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话,杨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付子爱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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