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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产品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如何救济?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2日|分类:消费权益 |17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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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案例介绍

2023年6月26日,王某在电器商场A公司处购买蒸饭柜一台, 次日,王某在使用该蒸饭柜时,热水从蒸饭柜内流出,将王某烫伤,王某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该蒸饭柜由B公司生产,发货至C经营部指定的物流货运部,然后送货至A公司处。王某就案涉蒸饭柜产品质量与事故原因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报告显示:蒸饭柜的浮球在其焊点处存在漏点,此为焊接质量缺陷。王某应当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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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2

笔者分析

本案中,根据鉴定报告显示,蒸饭柜的浮球在其焊接点处存在漏点,此焊接缺陷导致浮球进水,进水阀无法在合适水位关停水阀,进而导致事故发生,造成王某受伤,王某可以向蒸饭柜的生产者B公司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蒸饭柜的销售者A公司请求赔偿。如果王某选择向销售者A公司请求赔偿,因蒸饭柜经鉴定存在质量缺陷,且该缺陷导致了事故发生,故B公司对A公司的损失负有过错责任,A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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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王烨雪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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