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江某与罗某系夫妻,共生育子女3人:江某1、江某2、江某3,后江某因病于1994年7月去世。2012年3月罗某居住的宅基地因拆迁获得了一笔拆迁补偿款。该宅基地系罗某婚前的个人财产,拿到拆迁款后罗某用该笔钱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供自己居住,直到2015年的8月份罗某去世。罗某去世后,其子女三人开始继承罗某的遗产-即该套商品房。在继承中,一共出现了以下三份遗嘱:第一份遗嘱:江某1拿出了一份录音,该录音是罗某于2014年7月留下的口头遗嘱,其内容为将上述房屋留给江某1。第二份遗嘱:江某2拿出一份罗某于2009年7月所订立的遗嘱,该遗嘱由邻居代书,其内容为罗某死后上述房产归江某2所有,其他人不得继承。该份遗嘱中有罗某的签名及手印,邻居的签名及手印,还有两位居委会证明人的签名及手印。第三份遗嘱:江某3拿出一份罗某于2015年2月订立的一份公证遗嘱,其内容为罗某死后上述房屋归江某3所有,该遗嘱已经公证处公证。现三方因对上述遗嘱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那么本案应作如何处理呢?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笔者分析 本案中,罗某购买的商品房系罗某个人生前的合法财产。而子女三人就该遗产提交了三份遗嘱,第一份遗嘱:属于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而江某1提供的录音遗嘱并没有见证人,故该录音不属于有效遗嘱。第二份遗嘱:属于代书遗嘱,江某2提供的这份遗嘱形式上符合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所以这份遗嘱系合法有效的。第三份遗嘱:属于公证遗嘱,依照法律规定及公证处的要求,该份遗嘱应属于有效遗嘱。可以看出,第二份遗嘱和第三份遗嘱均属于有效遗嘱,那么根据相关规定,均有效的两份或两份以上的遗嘱,应按照订立时间的先后来认定,而第三份遗嘱在第二份遗嘱之后,那么则依照最后订立的遗嘱来发生继承。综上,本案应依据江某3提供的公证遗嘱来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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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邓红菲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