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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网络用户侵害他人权益的,被侵权人如何救济?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116人看过

案例介绍

甲公司系装饰装修公司,2023年1月20日,王某将房屋的装修工程发包给甲公司,并与甲公司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承包方式为甲公司包工、包部分材料、王某提供剩余部分材料。2023年3月20日,甲公司向王某出具《装饰预算书》,该预算书包括装修基础材料确认明细单、主材选购确认明细单,每项材料的选定均由王某进行签字确认。2023年5月20日,王某因对餐厅过道墙面砖及阳台墙砖的选定发生争议,在个人网络社交账号中发布“甲公司是无道德信誉玩套路的装修公司,本人已上当受骗,希望所有的朋友切勿再上当受骗(麻烦大家转发一下,转发者领私包50元红包)”,并将该信息同步发送至自己关联的其他网络社交账号。面对这种情况,甲公司应当如何救济?

笔者观点

本案中,王某在与甲公司发生争议后,擅自在个人社交网络平台发布损害甲公司名誉的言论,并承诺转发者私领红包50元来扩大散布范围。从主观方面来看,王某具有损害甲公司名誉权的故意。从损害后果来看,王某在个人社交网络公众平台上发布的内容直指甲公司没有道德信誉,降低了甲公司的社会评价,已构成对甲公司名誉的侵权。王某与甲公司因装修事宜发生争议,王某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合法性、正当性的手段进行维权,而非在网络平台擅自发布损害他人名誉的手段,其采取的方式不具有合法性。甲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停止侵害名誉权,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消除影响。甲公司为制止王某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且必要性开支,应当由王某承担。

依据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王烨雪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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