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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应当如何救济?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7日|分类:私人律师 |132人看过

案例介绍


张某7岁,王某8岁、李某9岁,三人均就读于某小学。2023年5月10日,上课铃声响后,楼宇门口有大量学生无规则的进入教学楼,仅有一名教师站立在门口,未见老师进行必要的指挥引导和维持秩序,王某因插队被李某推搡,张某被王某撞到后摔倒,耳朵磕到墙角处,伤后流血疼痛不止,后进入医院住院治疗。张某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



笔者分析


某小学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机构,其教育范围不仅限于教科书中相应知识的传授,应当包括学生的德、智、体等多方面全方位教育,未成年人由于对行为后果缺乏必要的认知和预见能力,学校还应履行对在校学生的管理职责,并承担采取相应的预防、保护措施的义务。本案事发于下课阶段,仍属于正常的教学活动时段,教职人员应进行妥善安排,维护好现场秩序。但部分学生仍有插队、秩序混乱等现象,可见校方未能充分关注学生动态并加强管理、防范,亦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学生的危险举动,故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综合各方过错程度、致害原因等实际情况,按照责任的轻重由某小学、李某监护人、王某监护人分别对张某损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王烨雪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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