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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255人看过

案例介绍

李某某系山东省某局局长。自2011年12月份至2012年2月份,李某某与张某某商议,先后给张某某130万元现金,让张某某以自己做生意赚的钱的名义,将钱转给李某某的女儿赵某某及王某某。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明知李某某这些钱的与李某某的收入不符的情况下,按照李某某的授意,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先后将13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给了赵某某100万元、汇给王某某30万元。目前,李某某已因涉嫌受贿罪被山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笔者分析

在行为上,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在于洗钱罪要求犯罪嫌疑人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资金形式的转换,对涉案财产有一个类似交易的转换过程。如果本案中李某某仅仅是将涉案130万现金交给张某某代为保管,没有将涉案财产由张某某通过张某某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转移给李某某的女儿,即使李某某涉嫌的犯罪也属于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张某某仍然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主观上,两罪都要求犯罪嫌疑人需要具备主观“明知”,而认定两罪的“明知”,要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本案中张某某明知李某某给的130万元钱的来源不正当,仍协助李某某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将涉案财产转移到赵某某、王某某名下,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张梦远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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