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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与书面解除通知不一致的,存在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294人看过

用人单位向员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需体现解除合同的具体事由,例如员工存在违法违纪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等。但用人单位往往会忽视该事由的重要性,反而随意填写,当员工依据该解除通知向仲裁委或法院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时,解除事由相关事实及证据将是仲裁委或法院重点审查的内容。

案例介绍

西西里公司以王某“无故旷工3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系严重违纪”为由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王某与西西里公司沟通无果,将其诉至法院。西西里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无法举证证明王某存在无故旷工3天以上的违纪行为,还辩称王某存在其他多种违纪行为,例如:替签考勤、未按照安全生产规定穿戴安全设备、工作时间无故未在工作岗位等等,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王某多次违纪已构成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法院以西西里公司举证不能为由判定其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笔者分析

目前,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应当以用人单位作出决定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以及向员工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来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在本案中,西西里公司向王某作出的解除通知中载明的解除事由为“无故旷工3天以上”,故法院审查的事实即为王某是否存在旷工3天以上的行为。尽管西西里公司提出抗辩理由,认为王某存在多次违纪行为已达到规章制度中载明的严重违纪行为,但其没有依据该事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反而还主动提出重新安排王某从事其他工作。对于西西里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事由以外的解除依据,法院不予认可,而西西里公司据此主张其系合法解除,法院也并未予支持。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应当谨慎考虑,在有充足的事由及证据的条件下再行作出决定,不要在事后再以其他理由来补强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事由或者依据,否则可能需要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依据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李晓阳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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