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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分析 | 关于担保合同效力从属性的分析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119人看过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0〕28号

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笔者分析

法释〔2020〕28号第二条第一款是有关于担保合同效力从属性的规定。

首先,担保设立时须以主债权能够特定且存在为前提,否则将无法保障债权的实现;实务中就主债权履行的相关情况、路径、期限、程序等,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及保证人争议的主要事项,也是一般保证人主张先诉抗辩权的主要理由之一。

其次,从《民法典》担保篇之规定来看,担保制度正逐渐从有利于优先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向有利于优先保护担保人的角度转变;从本条文内容来看,只有法律的例外的规定才能排除担保的从属性,当事人的意定排除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因主合同无效的后果,譬如不当得利之债、损害赔偿之债等,担保人仍应就该部分债务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最后,法释〔2020〕28号主要适用于典型担保,这就意味着担保开始时应是主债权发生无法按期履行这一结果的时候;因此本条款中的“主合同无效”,也应从结果意义上做广义的理解,不仅包含法定的合同无效,还应包含被撤销、效力待定未被追认、未生效等合同无效的情形。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王骆昇

编辑:马晓晨

校对:张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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