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23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办公区域提供装修服务,合同约定工钱100万元,料钱100万元。后乙公司提出:公司仓库里存放价值100万元的装修材料可以赠送给甲公司,甲公司只需支付100万元工钱即可。2023年4月1日,乙公司工程完工,但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任何费用,乙公司也并未向甲公司催要。乙公司于2022年1月1日拖欠丙公司货款200万元,现丙公司得知此事后,应当如何救济?
笔者分析
1、对于100万元报酬:如果丙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的200万元债权已经到期,丙公司可以甲公司为被告,以乙公司为第三人,向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代位权,行使的金额只能为100万元;
2、对于100万元材料费:因乙公司无偿奉送给甲公司,丙公司可以乙公司为被告,以甲公司为第三人,向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行使的金额只能为100万元。但是应当注意1年的诉讼时效限制。
依据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王烨雪
编辑:马晓晨
校对:张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