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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在借条上签字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142人看过

案例介绍

小宋、小吴、小赵与小张系朋友关系,小宋、小吴、小赵三人共同合作经营一家小饭馆,最近因经营不善,欲借款3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期一年。在小张的介绍下认识了老张,该三人向老张出具借条后,老张便将借款转入三人指定的账户中。但是借款期限届满后,小宋、小吴、小赵三人迟迟未归还欠款,因小张也在借条中签了名,故老张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其作为债务人偿还欠款300000元。

庭审中小张辩解,其借条中所签名字系在与日期平行之处,签名并未在借款人和担保人所处的位置,并且担保人的签名处右边仍有空白,足以推测自己既非担保人亦非借款人,仅为见证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笔者评析

通常而言,在他人借条上签字只存在三种身份,即共同借款人、保证人及见证人(或中间人、介绍人)。但这三种身份意味着不同的责任承担,“共同借款人”顾名思义需要无条件承担返还欠款的义务,“保证人”则系担保责任,符合条件时即代为偿还欠款,而“见证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案例中,借条“借款人”落款处依次竖写签名小宋、小吴、小赵,“借款人”处并排手写“担保人”,落款为小周签名。而小张签名系在小吴签名下方书写,且字体相对较大。但借条签名的下方还有将近三分之一页面的空白,一般而言,若小张是见证人,其完全具备在下方空白处签名的条件。但小张明知小宋、小吴、小赵向老张出具借条,还在该借条借款人小吴签名的正下方签名,应视为共同借款人。

因此,在他人提出要求在借条上签字时,尽量写明自己的身份,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切记在借款人落款附近签名。如遇到特殊情况,也要尽可能在空白处签名,一般法院会将此类签名认定为“中间人”,即使对方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李晓阳
编辑:马晓晨
校对:张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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