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法条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 法条分析 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与第二十七条解决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关于利息计算的问题,第二十五条系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则详细阐明了常见情形下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 一、关于复利计算方式 前述文章已经讲到过,法律并不禁止计算复利,也即是说,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复利,那么在最后还本付息时,且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请求,是应当被法院支持的。计算公式用数学公式表示,若FV表示本利和,A表示本金,r表示利率,m表示计算利息的次数,则有:复利法计算FV=A(1+r)m,利息=A[(1+r)m-1]。这也就意味着,复利法计算出来的利率通常是实际利率,而非借款合同上记载的名义利率。而凡是涉及到利率计算的问题,均不得超过法释〔2020〕17号二十五条所确定的利率上限,超出的部分将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关于本息和的保护限度 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将借款期间分为前后两期,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如何确定本金数额上发生争议。结合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如果前期利息超出了这个上限,则超出部分应不予保护,亦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予以计息;从第一点所列公式来看,若前期利率=(1+r)m≦4*LPR(采用订立时借款期限的LPR),则以此计算出的利息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此时的后期借款本金,应记载于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之上。 实践中,随着借款人偿还部分款项,借款金额往往一直处在变动之中,相当于发生了多期连续性的借款。此时首先应计算每一期现存的本利和即PV,最终计算出最后一期本息和FV,且此时FV应满足:FV=PV(1+r)m≦A*4*LPR(采用订立时借款期限的LPR)。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王骆昇
编辑:马晓晨
校对:张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