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12000**********

  • 执业机构: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案例分析 | 先予执行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3日|分类:法律顾问 |255人看过

案例介绍

某晚,张小小驾驶着摩托车在机动车道路上超速行驶,到某一路口准备转弯时没有降低速度,也没有注意周围环境,将路口处准备过马路的行人王大大撞倒,王大大受伤严重,昏迷不醒。事故发生后,路人拨打了120将王大大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由于治疗费用过高,王大大家属无力承担,张小小虽有履行能力却拒绝向其赔偿,故王大大家属将张小小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同时向法院递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王大大现急需医疗费进行治疗,在尽快查清楚案件的基本情况后,依法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张小小预先支付给王大大部分医疗费8万元,有效的解决了王大大的燃眉之急。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笔者观点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很多情况下都是在裁判文书生效后,有关部门才开始依据裁判文书进行执行的,但也有一些情况并非完全是按照这样的顺序进行的,例如上述案件。所谓的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笔者认为先予执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现阶段的迫切需求,本案中王大大因病情严重急需住院治疗,但由于医疗费用过高王大大家属无力承担,而侵权人张小小又拒绝赔偿,整个诉讼案件从起诉算起到判决生效再到履行给付的时间又很长,如果不先予执行,将会对王大大的治疗造成严重不利的后果。此情况符合《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第三款“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的规定。当然,申请先予执行还需要满足《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条件,本案通过承办法官的调查,当事人张小小与王大大之间的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也基本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王大大的治疗,并且因张小小本身也具有履行能力,故法院最终裁定张小小先予执行部分医疗费给王大大。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邓红菲

编辑:马晓晨

校对:张莉华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