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12000**********

  • 执业机构: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案例分析 |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160人看过

案例介绍

甲和乙2023年3月30日签订带式运输机采购合同,双方约定乙在2024年3月29日将机器运送到甲指定的场地,且经甲方验收合格签署验收单时,支付乙方90%的货款,余10%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2024年3月29日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场地,甲方签收验收单后却未如约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不得已将货物拉走未实际交付甲方。双方约定的供货期满后,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方向其如约付款且承担未如约付款的违约责任。




笔者分析

在该案例当中,甲乙双方并未约定各自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在乙方向甲方提出其应当向其支付货款的请求时,甲方可以乙方未如约向其供应货物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同理,如果甲方向乙方提出应当如约供货的请求,乙方可以甲方未如约支付货款为由,拒绝向甲方提供货物;甲乙双方如因一方未履行义务,而向法院起诉时,作为被告方可以主动申明其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未主动声明,法院在审理时不能主动引用,被告方也可能因此承担败诉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罗念博

编辑:马晓晨

校对:张莉华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