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中,一般员工的基本工资是否应当作为赃款纳入退赃范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一种可能,一般员工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的角色较为被动,他们并不是案件的犯罪实施者,而是在涉案公司中担任普通职务的员工。另一种可能,一般员工可能在非法集资案件中也扮演了一定的角色。他们作为公司的员工,参与了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也应当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他们的基本工资是否应当被纳入退赃范围,也需要从这个角度进行考虑。
笔者认为
如果是涉案公司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支付一般员工工资,那么该笔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故这类一般员工基本工资属于退赃退赔的范围。如果涉案公司发的一般员工工资的资金来源不是涉案公司非法吸收的资金,例如涉案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涉案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是其经营过程中的一个业务分支,涉案公司仍有其他合法的经营业务和合法经营收益,那涉案公司的一般员工的基本工资报酬可以有合法资金用于支付。因此,判断一般员工的基本工资是否应当作为赃款纳入退赃范围,关键在于涉案公司支付员工基本工资的资金来源。
综上,在非法集资案件中,一般员工的基本工资是否应当被纳入退赃范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同时,对于参与了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的员工,应当对他们的基本工资进行退赃,使他们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