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甲和乙2023年3月30日签订带式运输机采购合同,双方约定乙在2024年3月29日将机器运送到甲指定的场地,甲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向乙支付合同约定价款的30%,在乙向甲提供机器且经验收合格后向乙支付合同约定价款的60%,余10%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双方签订合同一个月后,甲方并未支付乙方30%的价款,且经乙方多次沟通,甲方都未任何回复。双方约定的供货期满后,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方向其如约供应机械且承担未如约供货的违约责任。
笔者观点
在该案例当中,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一个月后甲方先向乙方支付价款的30%,但是甲方却未如约履行。乙方有理由相信甲方作为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经存在违约的可能性,所以自己作为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为了能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遭受侵害,可以拒绝其甲要求乙履行义务的请求。
适用法条
民法典《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罗念博
编辑:马晓晨
校对:张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