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张某为筹集资金,分别向贾某、李某、朱某、向某借款。2022年1月1日,张某向贾某和向某借款300000元、200000元,张某名下有一辆玛莎拉蒂,将其抵押给了二人,但均未办理抵押登记;2022年1月2日,张某又向李某借款300000元,再次将车抵押给李某,一个月之后才办理了抵押登记;2022年1月10日,张某又向朱某借款300000元,并将玛莎拉蒂抵押给朱某,当日即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张某到期未清偿贾某、李某、朱某、向某的债务,贾某、李某、朱某、向某就张某所有的玛莎拉蒂清偿顺序如何?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笔者观点 按照上述规则,贾某、李某、朱某、向某应按照如下顺序清偿: 1、李某和朱某均是登记抵押权,应按照登记时间确定,本案中朱某的抵押登记早于李某,即使李某的出借时间早于朱某,李某也无法优先朱某受偿。若张某的玛莎拉蒂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只有50万元,则朱某可获偿30万元,李某仅可获偿20万元。 2、贾某和向某均是未登记抵押权,故其受偿顺序均滞后于李某和朱某,并且受偿时仅能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若张某的玛莎拉蒂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只有80万元,则朱某可获偿30万元,李某可获偿30万元,在此之后剩余的20万元,贾某和向某在清偿上无顺序,按照债权比例,贾某可获偿12万元,向某可获偿8万元。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付子爱
编辑:马晓晨
校对:张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