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12000**********

  • 执业机构: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案例分析 | 当对方在近一年内存在搬家情况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170人看过

案例介绍

小帅和小美是一对情侣,自2012年开始共同居住于天津市东丽区某某花园小区。共同生活期间小帅在外打工,收入作为双方共同生活的经济来源,小美则无业。小帅的收入均交予小美保管,并由小美存入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后因双方生活及工作需要,小帅购买一辆汽车登记在小美名下。同时,因双方共同生活的需要,小帅欠下银行信用卡2万元。

小帅和小美在2022年5月份因感情不和分手告终。后,双方因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及债务如何分割产生了矛盾,小美携带大量财产返回了山西老家,小帅无奈,只得将小美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小帅和小美在天津市东丽区某某花园的房屋为二人租赁的住所,双方于2022年5月分手后,二人便退租搬离,小帅将小美诉至东丽法院时提供了社区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小美自2012年至2022年5月居住于某某花园,但小美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以证明现居住地位为山西老家,小美认为。

那么,小帅是否有权向天津东丽法院提起诉讼,小美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呢?


笔者观点

上述案件属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适用一般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应当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确定小美的经常居住地就尤为关键。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离开原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才可被认定为“经常居住地”。本案中,小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需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第一,小美必须在该地住满一年;第二,必须是连续在同一个地方居住满一年,不能间断或中断;第三,小美必须在该地居住至起诉时。

而本案中,至小帅起诉时,小帅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小美在天津市东丽区有经常居住地,而小美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小美现居住在山西省。因此,东丽法院认定,小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东丽法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案件将移送至山西法院处理。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李晓阳
编辑:马晓晨
校对:张莉华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