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男方在结婚时向女方赠送的彩礼价值越来越高,相应产生的返还彩礼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法律上对返还彩礼是如何认定的呢?
2023年,赵某和钱某相识并相恋,随后男女双方办理订婚宴,男方赵某给女方钱某送去18万元彩礼。订婚后,钱某父母以钱某年龄尚小为由拒绝其与赵某领取结婚证,后钱某和赵某失去联系。因此,赵某将钱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因双方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故法院支持赵某诉讼请求。 2023年,孙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随后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女方李某婚前收取男方孙某彩礼88800元。婚后双方均外出打工,后李某提起诉讼离婚,孙某不同意离婚,认为如果离婚,李某应返还彩礼。本案中,孙某与李某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因此法院判令双方离婚,李某返还婚前收取孙某的彩礼款。 2020年,周某和吴某结婚并共同生活,两年后,因双方感情破裂,男方周某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并要求女方吴某返还收取的彩礼。本案中,周某应当提供因赠送吴某彩礼而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证据,否则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 适用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王烨雪
编辑:马晓晨
校对:张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