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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鑫分析 | 无因管理的含义及其效力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114人看过

案例介绍

老张承包了村里的鱼塘做泥鳅养殖,经过老张的精心饲养,养殖场的泥鳅即将可以上市售卖,但就在可以捕捞泥鳅的前一晚老张突发心脏病死亡。而他唯一的儿子小张因在外地打工,无力照看鱼塘。老张的同村好友老王怕泥鳅无人看管便主动照看起了养殖场,并将泥鳅全部捞出拉到集市上售卖,最后共获得收益5万元,其中应该向村委会上交费用1万元,老王为了打捞出售泥鳅花费了租车费,人工劳务费等必要费用共计4000元。现在老王向老张的唯一的继承人小张提出要其返还老王所支付的4000元必要费用,并且还要求与小张平均分得所剩下的36000元收益。

笔者分析

1、老王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本案中,在老张死后,养殖场无人看管,老王为了老张的利益不受损失出于好意自愿帮助老张管理养殖场,帮其将泥鳅出售,其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2、老王要求小张向其支付4000元必要费用的要求应当予以支持,但要求与小张平分所剩的36000元收益的要求不予支持。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4000元是为打捞售卖泥鳅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受益人也就是张某的唯一继承人小张应当将4000元费用偿还给管理人老王;而老王要求平分卖鱼收益剩余的36000元,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其剩余的收益应当归还老张的继承人小张。

《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七十九条 【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邓红菲
编辑:马晓晨
校对:张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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