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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混合担保中的受偿顺序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81人看过

案例介绍

A与B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A向B出借99万元,B将其名下land rover discovery 4抵押给A,同时C作为保证人,与A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后B未能及时归还借款,A将B和C诉至法院,要求B归还借款,C承担保证责任。


适用法条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笔者观点

上述法条旨在限制债权人的债权受偿顺序,混合担保意指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其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担保物权或者保证债权。具体到本案,C作为保证人,其可以援引上述法条对A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进行抗辩,本案属于“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且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形,C可以要求A先就land rover discovery 4抵押物行使抵押权。若本案中A行使抵押权后仅获偿88万元,则其可以《保证合同》要求C承担保证责任,也即就剩余未清偿的11万元进行清偿。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江浩昌
编辑:马晓晨
校对:张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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